供水的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水的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供水的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改善生态环境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能效,促进旅游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洪海水库水源调节利用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在确保农业生产、生活用水,防汛抗旱以及旅游水位的前提下,将洪海水库的富余水源全部调节给乙方用于水力发电。
二、协议时间: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三、供水价格:甲方严格按协议约定向乙方供水,乙方按每年陆万元的'标准支付给甲方供水费。
四、水费结算:总价元。分两次付清,每次支付叁万元正(即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支付水费)。
五、用水管理:为完善供水管理机制,甲方负责洪海水库防洪抗旱、水源调度以及水库安全管理。乙方负责修建闸门管理房,并参与水源调度供水监督工作。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壹万元违约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约时间:20xx年1月8日
供水的合同2
供水方: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
用水方: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可供水量(吨)
2.计划用水量(吨)单位金额(元/吨)用水时间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 用水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供水的合同3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供水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3.产品概况:______________
(1)上述总价中包括:设备款、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2)安装及施工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
(3)安装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水泵至控制柜电缆线配5米含在报价内,配电房连接控制柜电缆不在此工程范围内。
(4)设备参数是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技术要求来进行选型配置的,完全满足甲方招标技术要求。
(5)乙方保证货物为全新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约定文件所载内容相符,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应与本合同同时签订。
三、交货期和安装期
1.设备交货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天全部到达甲方现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具备安装条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毕,设备土建基础施工完毕。
2.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天内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给甲方,甲方需在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完毕。
3.设备的运输:乙方负责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的调试期
1.设备调试期: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调试时间通知,乙方在收到书面调试通知之次日起5日内完成。若甲方现场条件不具备,甲乙双方需重新商定具体调试时间,且做书面调试时间确认函,甲乙双方需在确认函上签字认可,乙方按照此约定时间如期调试。
2.本套设备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安装和调试,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对设备是否合格存有争议的,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争议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先由乙方垫付,鉴定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依据鉴定结论情况承担鉴定费用。
3.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人员。
五、交货和安装地点:
交货、安装地点:______________
六、计价及付款方式
1.计价方式:本工程按(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总价包干,该包干总价是指乙方实施该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款、运输装卸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结算时以包干总价为准,除甲方允许的工
2.付款方式:转账或其他方式
付款时间
(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整)作为设备定金。
(2)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现场后__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做为设备的货到款。
(3)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4)留合同总价款的3%,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 5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七、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技术标准
2.质保期:整机质保2年,终身免费维护,即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满2年(乙方按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现场,但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满2个月未启动安装的,质保期从该2个月的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若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赶至甲方现场进行维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内扣除。
八、验收
1.乙方应在送货前 天电话通知甲方,在货物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后,由甲、乙双方按合同对产品外观、数量、品名等进行清点。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______________日之内按照合同约定补正。
2.乙方应在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通知甲方并邀请水公司验收,甲方接通知后应在5日内组织验收(法定节假日除外),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的验收结论。若甲方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则视为甲方认可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调试合格。
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九、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保量的交付产品、进行安装调试。
2.乙方交付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规范标准。
3.乙方产品和安装材料、工具到达甲方项目现场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保管场所,乙方应自行负责上述物品的'保管。
4.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安装调试时,应做好防火、卫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员在工作中损坏甲方财物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培训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在全同履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安装调试期间水、电的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
1.逾期责任: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按时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 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供水的合同4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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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供水的合同5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__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 湖北省 武汉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__年12月1日至__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P:供水价格;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____份,双方各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供水的合同6
供水人:联系电话:
用水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区路街巷号房。
(三)客户编号:。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户内/□户外。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用水人应交的污水处理费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以暂停供水。采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并可以按照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检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检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供水人设计安装的市政给水总表处为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维护管理。
(三)由于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设施维护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供水人和用水人对水压、水质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除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因灭火使用消火栓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
第五条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供水人应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前6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行为,以及擅自在公共供水设施、市政设施及公共供水管网上取水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公共媒体、区域公告、供水人门户网站和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住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供水的合同7
甲方(发包方):________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陕西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县城____水源供水工程;
工程地点:____水源地及水源地到____县城沿线道路;
二、承包范围
1、水源管理站所有工艺部分,20xxT清水池,1、2、3号井围墙工程;
2、井群联络管及输水起点0+000至1+000处管段;
3、其他零星工程;
4、说明:本次工程不做深井泵房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现场能使用的设备及仪表等均不含在本工程之内。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采购
1、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焊接钢管、阀门、加氯设备甲供,其他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2、所有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在采购(来自:)之前必须是在甲方代表对其质量、规格型号、单价认可的前提下采购。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总日历天数:______。
五、工程质量标准
整个施工的任何一个分项合格率100%,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质量标准____。
六、工程量计算依据
1、以施工图为基本的计算依据;
2、施工图的变更计算增减;
3、除了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外的工程量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签证单计算。
七、合同价价款的确定
根据本工程概算确定合同暂定价为:________(_____)万元。
八、结算价款的'确定
1、以完成的施工图、图纸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资料送东部集团投资控制部核准。
2、计价依据:本工程根据《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__)》、《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__)》、《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__)》、《定额参考费率》及甲方材料价格认证的清单计算总造价,总造价下浮8%后做为最终结算造价,包干价部分不下浮。
3、设计图中没有注明型号、规格的部分材料或设备,结算时按施工期间平均市场信息价价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以市场询价方式计取,甲方指定价格的品牌(来自:)材料价格不参与总价下浮。
4、其他说明:结算时土方仅计挖填,不计土方买卖钱,人工工日单价根据《陕西省20____消耗量清单计价办法》
和咸阳市定额管理站对人工工日单价的规定计价。
九、付款方式
1、该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只支付当月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进度款。
2、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70%时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资料后,双方结算签字盖章后支付剩余款。
十、工程竣工资料
整个工程竣工资料乙方必须按综合资料、评定资料、材质保证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甲方含竣工图三套。
十一、质量保修期限
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外,常规项目保修期一年。
十二、质保金扣留
按结算价的3%扣留,质量保证责任不因质保金的退还而解除。
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书及施工方案
4、施工图纸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四、其他
1、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科学的编写施工组织方案报甲方,经批准后并依据此方案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施工规范要求按图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全力以赴配合,有什么问题随叫随到。
4、凡隐蔽工程和签证项目必须经甲、乙双方、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当时完盖各种签字手续,不得后补。
5、乙方须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甲方工地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和询问相关问题。
6、甲方在保证工程进度款按时支付的前提下,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停工,否则每停工一天按合同造价的5%罚款。
7、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协助、督促乙方处理。
8、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提出终止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增补协议,协议与合同同等效力。
10、甲、乙双方如有争执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当地仲裁机构裁定。
十五、合同生效和失效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竣工结算完双方签字盖章后除十、十一条外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供水的合同8
定协议双方:
市AA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办事处主任李XX,男、汉、41岁,XX村村民,驻该村(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XX村办养殖区供水,甲方将投资新建的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交由乙方管理,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交押金20xx元整。
二、乙方应妥善管理,认真履行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主管道)修理、维修义务并承担修理、维修费用。若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充分保证200亩养殖区用户正常供水。
四、养殖区供水水价,每立方米0.8元。若电价上涨,水价另行商议。
五、在管理期间,除不可抗力外,由水塔引发的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若养殖区扩建管道,由乙方投资安装,费用由乙方从养殖用户中收取。
七、违约责任。
不履行上述条款约定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4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订立时间20xx年月日
供水的合同9
甲方:___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承揽的__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按照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甲方决定将管道安装及非标设备加工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__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点: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三、工程范围:
____段管道防腐及安装、无阀滤池及斜板沉淀池非标加工。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1、非标设备加工:XX元/吨(含辅材)、除锈刷漆:6元/m2(含防锈漆及辅材);面漆:7元/ m2(两遍、不含油漆);环氧单刷:10元/m2(含辅材及除锈、不含主材);设备内防腐:34元/m2(做法三油两布、含辅材及除锈)设备二次倒运费(吊装及拖车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配合。
2、管道安装:dn150钢塑复合管28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dn100焊接钢管26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
3、管道防腐:9.6元/米(五油三布、乙方含辅材)
4、管道保温:6元/米
5、如有变更增加工程量按双方协商价为结算依据。
六、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雨季及主材供应不及时除外)工期延误罚款500元/天。
七、安全:
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
八、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不包主材(防锈漆除外);乙方提供完成所承包工程范围所需全部人工和工具。
九、付款方式:
每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上报当月工程量,由甲方按工程进度审核付款,付至合同总额的80%时暂停付款,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扣除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剩余款项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十、材料供应:
甲方提供主材及机械。
十一、甲方职责:
1、准确及时提供所需原材料
2、指派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并督促乙方及时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向甲方移交
3、负责协调各工队之间的关系,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4、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5、定期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其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结算支付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十二、乙方职责:
1、乙方完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任务
2、负责按图纸及设计要求施工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并对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自负盈亏。
4、按照国家规范、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施工,若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除承担处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外,并根据情节甲方给予乙方相应处罚
5、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接受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
6、按照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保养期内工程的维护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给甲方上报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8、乙方应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技术上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乙方原因使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或施工进度不满意,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施工,另行组织力量以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施工,有两次以上未完成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
9、乙方自行解决食宿,并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
10、每次到工地为乙方所用材料,自行卸车,不予另计费用。
11、乙方所用材料及甲方所租材料到工地交给乙方后,乙方自行看管,若丢失或损坏除3%损耗为甲方承担外,其余费用均为乙方自行承担。
12、临时用工:70元/工日(不论大、小工)。
13、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若甲方发现乙方无故浪费材料、除照材料原价赔偿外,甲方有权每次罚款5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完成,保修期满终止。
2、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出具全额发票进行结算。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水的合同10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本工程是指:甲方 项目供水工程。
1.2 工程地点: 项目 。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大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机械费、包项目措施费、包测量费、包行政规费(含办理因管道安装的路面开挖手续及其修复费用)、包验收合格、包领取水表(指一户一表用水表)、包装表通水、包保修及包税金、协助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等的方式承包,不增不减,自负盈亏。
2.2 承包范围: 项目供水管材的供货及安装,管道试压、消毒、冲洗、验收,生活水池清洗,安装市政水表通水使用。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乙方的质量保证
3.1 质量标准: 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标准。
3.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进行施工,保证质量。
3.3 如通水竣工前本工程有质量问题,皆由乙方无偿维修。
3.4 通水竣工后,乙方应做好牢固可靠的安全防范标识,以减少碰撞或损坏;如甲方其他专业工程造成损坏,乙方不作无偿维修。
第四条、工期
4.1工期: 天,其中施工工期为 天,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DN300市政管安装,通过市自来水公司试压验收、冲洗消毒,在 年 月 日前安装DN50-150市政水表通水并交付甲方使用。
4.2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5.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大包干的形式,该总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支出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一切施工措施费等所有费用。预算中未列明而在实施本工程过程中需发生的项目均视为已含在本工程其他项目报价内。
5.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此总价为含税价,详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第六条、签证与结算
6.1现场签证
6.1.1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五 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6.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6.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为含税造价,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在工程竣工后一并予以结算。
6.2 结算
6.2.1 全部工程经甲方及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包括一式四份竣工蓝图、合同复印件、《永久水表安装完毕报告表》等)及结算报告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结算时造价不再调整。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6.2.2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市自来水公司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 乙方施工完毕,并在试压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
7.2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装表通水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审定结算总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7.3 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
7.4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5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办妥请款手续或提供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为乙方提供设计、报建、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和坐标点,指定施工水源、电源、材料堆放地点。
8.2甲方任命 为甲方代表。
8.3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并检查隐蔽工程。对于工程进度或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及时下发《进度通知单》或《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权利;有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和整改工程的权利;
8.4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8.5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并提交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工程预决算的审定工作。
8.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7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问题。
8.8甲方须在装表通水前25天完成室内生活给水系统调试,提供室内生活水池给乙方清洗和提供有关室内给水管材、配件合格证复印件及该项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办理有关装表手续。
8.9 DN300市政管道工程完工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提交相关报装水表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给乙方,如不能按期提供,装表日期则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之前完工,甲方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8.10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办理本分项工程施工报建、供水管道试压验收及接驳等手续,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乙方需提供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安装管道开挖路面的证明文件。
9.2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9.3乙方保证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资质,并保证其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确认。施工期间,乙方应作好施工原始记录。
9.5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将施工物件堆放整齐、使道路畅通。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及乙方聘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的责任,并应督促他们遵守工地施工安全和所在地政府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凡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乙方须及时报告给甲方及有关部门。
9.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卫生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泥,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墙身清扫干净。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受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罚款和一切损失。
9.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9.8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9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由甲乙方办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续。乙方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3天内撤离施工场地。
9.10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与总承包单位协调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施工期间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但无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配合费或总承包服务费。
9.1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报告,经过甲方审定后作为确定结算款的依据。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0.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和提供。乙方购买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相关规定如下:
10.1.1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的约定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及施工图纸的要求。
10.1.2对乙方所采购的与《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重新采购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1.3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知会甲方验货,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乙方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程及保管费用,并在用料计划中列明所选囤放地点。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
11.1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时,乙方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公司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自行隐蔽,甲方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11.2竣工验收:本工程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本工程还需要报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故乙方应负责办理该报验工作并保证本工程在交付甲方验收前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把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及验收报告一式 四 份移交给甲方。若本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1.3若甲方认为必要的话,可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机关对工程进行检验,则双方同意以该机关的检验结论作为工程的验收结果。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11.4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
12.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金额为 元/次。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12.4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2.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朽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5.1“腐朽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2.5.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2.6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
1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的处理
13.1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退回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完成退场工作,包括人员撤场以及材料的交接等工作,同时:
13.1.1若甲方需要乙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的,则双方按该部分工作成果进行结算,乙方应在结算后的10日内将甲方多付的款项退回甲方。
13.1.2若甲方不需要乙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方全部的已付款项。
13.1.3若乙方逾期向甲方退回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部分款项的1%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及解决
15.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
15.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除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外,乙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已完工程。
15.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5.4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在广州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
17.1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并在本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协议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委托方(章): 承包方(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供水的合同11
用水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水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为保证学校教师及学生在校饮水的安全与卫生,甲乙方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需出资为学校每个班和办公室提供一台饮水机,供学校免费使用,该饮水机的所有权归属乙方,同时乙方应对饮水机进行保养及维修,若在饮水机使用的过程中,因甲方人为造成损坏的,则有甲方负责赔偿,非因甲方人为原因,或者由于乙方原因使饮水机损坏,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饮水机的数量,合同终止时,甲方保证将饮水机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如数归还给乙方。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饮水机品牌及型号为:____________,单价:_____元,数量:_______台,纯净水水价为_____元/桶。
四、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纯净水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并确保销售给甲方的纯净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饮用纯净水的标准,如果因水质问题引发事故,将有乙方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五、付款日期按:_______结算,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合同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要自觉遵守,若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部分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学校各持一份。
甲 方: (签章) 乙 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 住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水的合同12
甲方:____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承揽的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按照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甲方决定将管道安装及非标设备加工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点: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三、工程范围:a—i段管道防腐及安装、无阀滤池及斜板沉淀池非标加工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1、非标设备加工:XX元/吨(含辅材)、除锈刷漆:6元/m2(含防锈漆及辅材);面漆:7元/ m2(两遍、不含油漆);环氧单刷:1元/m2(含辅材及除锈、不含主材);设备内防腐:34元/m2(做法三油两布、含辅材及除锈)设备二次倒运费(吊装及拖车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配合。
2、管道安装:dn15钢塑复合管28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dn1焊接钢管26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
3、管道防腐:9.6元/米(五油三布、乙方含辅材)
4、管道保温:6元/米
5、如有变更增加工程量按双方协商价为结算依据。
六、工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雨季及主材供应不及时除外)工期延误罚款5元/天。
七、安 全: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
八、承包方式:乙方包工不包主材(防锈漆除外);乙方提供完成所承包工程范围所需全部人工和工具。
九、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上报当月工程量,由甲方按工程进度审核付款,付至合同总额的8%时暂停付款,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扣除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剩余款项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十、材料供应:甲方提供主材及机械。
十一、甲方职责:
1、准确及时提供所需原材料
2、指派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和进度检查,并督促乙方及时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向甲方移交
3、负责协调各工队之间的`关系,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4、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5、定期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其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结算支付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十二、乙方职责:
1、乙方完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任务
2、负责按图纸及设计要求施工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并对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自负盈亏。
4、按照国家规范、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施工,若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概与甲方无关,乙方除承担处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外,并根据情节甲方给予乙方相应处罚
5、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接受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
6、按照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保养期内工程的维护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给甲方上报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8、乙方应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技术上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乙方原因使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或施工进度不满意,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施工,另行组织力量以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施工,有两次以上未完成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
9、乙方自行解决食宿,并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
1、每次到工地为乙方所用材料,自行卸车,不予另计费用。
11、乙方所用材料及甲方所租材料到工地交给乙方后,乙方自行看管,若丢失或损坏除3%损耗为甲方承担外,其余费用均为乙方自行承担。
12、临时用工:7元/工日(不论大、小工)。
13、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若甲方发现乙方无故浪费材料、除照材料原价赔偿外,甲方有权每次罚款5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完成,保修期满终止。
2、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出具全额发票进行结算。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__年_月_日
供水的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为了加强对的供水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好本村供水管理工作,收缴水费和村内安装及维修工作。
二、乙方每月按时上缴水费。
三、甲方每年给乙方支付供水管理费用元,年终一次发清。
四、乙方如不按时交纳水费,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职务。
五、乙方有权在本村内对供水工作进行管理,发现有偷安户、偷水户和破坏供水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有权停止供水,并按司法程序进行录像、拍照,调查取证后,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六、乙方可以对申请新安户进行规划、安装、收费,但决不能私自安装,违者罚款元。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水的合同14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XXX
为全面提高XX乡集镇供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保证集镇单位和群众生产、生活供水,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甲方将XX乡集镇供水工程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二、工程管理范围
乙方负责XX集镇供水整个工程管理,从水源水质、拦水堰、过滤池、水管高位水池,供水管网及安山村所有用水户和应急水源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
三、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期间,每年向甲方缴纳万元的管理费(分两次交清),剩余水费作为管水员的工资和购买维修材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甲方不得干预。
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施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的供水情况,收取水费时必须严格,按照生活用水元/立方米收取,商业用水元/立方米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2、当乙方与用水户发生管理纠纷,甲方应居中调解。
3、当维修费和材料费小于20xx元(包括20xx元),乙方自行解决,当大于20xx元时,超出20xx元部分甲方用管理费支付。
4、新增用水户提出用水申请时,乡政府应及时批准并收取150元的入网费用,通知乙方安装(安装费与用水户协商),用水
户必须安装水表并注册,严禁无表用水。(主管外发生相应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自行承担。)
5、集镇自来水收费实行每季度一次,并保证每次征收水费必须达95%以上,返回率25%(包含清理水池每两个月一次的费用)。对不缴纳水费的用户,2日内提供名单给乡水利站或乡人民政府,甲方有权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用户进行停止供水。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管理期间必须注意安全,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除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枯水期以及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单位应24小时提供不间断水源,不得无故停水。除枯水期及无法抗拒的因素停水需启动应急水源,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正常供水情况下,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时,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用水。
4、实行按季度抄表收费制度,每年收取水费4次,由于用水户原因不能抄见水表的,共供水单位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的最高用水量估算本季度用水量。若遇水表故障时,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无故不缴纳水费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5、用水户正常理由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乙方可拆除水表,并对其进行销户处理,用户要求复装的,按新入网用户办理入网手续。
6、乙方须保证制水消毒机的`正常运行,供水池每两个月清洗一次、消毒两次,并定期检查水源水质,保证供水安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承担2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八、其他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需要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整个供水工程管理权由甲方收回,乙方添置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管理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供水的合同15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综合办公大楼地下室中央空调机房、泵房内的全部水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服务项目
水泵设备维修保养。
二、水泵类型、数量
各种型号的水泵38台。
其中,型号为:
SJS200—400IC45KV循环泵4台
SJS200—250IC30KV循环泵2台
1。1KV的积水循环泵4台
消防压力45KV循环泵4台
污水处理泵8台
28型生活变频泵7台
补水泵2台
深井水泵7台
三、维修、保养服务范围及价格
1、需维修的水泵设备损坏部件更换配件数量价格:
SJS200—250I上轴承1只,1120元;
SJS200—250I下轴承1只,580元;
SJS200—400IC上轴承2只,3200元;
SJS200—400IC下轴承2只,1240元;
65GDL24—12*3下轴承1件,270元;
65GDL24—12*3机械零件1件,450元;
SLS200—250机械零件1件,840元。
2、38台各种水泵设备需维护保养、消防水泵设备系统启动统调,包括耐磨耐高温润滑油脂、螺丝垫子等维护必需品,包干价格5000元。
此次维修及维护保养服务为包工、包料、包价、保质的“三包一保”维保服务项目。合同费用总金额(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元整(¥12700元)。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经甲乙双方方共同确认无故障,水泵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甲方验收签字,并在验收签字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费用总金额的94%,余6%为质保金。
2、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五、服务技术要求
1、乙方保证派出的施工人员必须是水泵设备维保专业技工,有丰富的水泵设备维修保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对用户负责,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水泵维护保养资质,能够切实按国家相关水泵维修保养规范进行。
2、对上述设备提供一次全面的例行保养工作,其中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加油,设置、调整操作等以使设备正常运行,达到原制造厂家的产品企业标准或现行有效的相关通用标准。
3、所有检修维护的水泵设备各固定连接部位不应有松动;各运动部件运转应正常,不得有异常声响和摩擦现象;附属系统的运转应正常;管道连接处应牢固无渗漏;轴承的温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各润滑点的润滑油温度、密封液和冷却水的温度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润滑油不得有渗漏和雾状喷油现象;泵的安全保护和电控装置及各部分仪表显示均应灵敏、正确、可靠;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的泄漏量应符合原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温升应正常。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在不违反业主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要场所、工具和其它一些工作上的方便。
2、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如设置现场安全警示、用于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维护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措施等。工作现场要有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由于乙方未做
3、乙方应掌握所有维修保养水泵设备的准确信息,如出现合同维修保养内容不能满足水泵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时,乙方有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的义务,并提出整改建议。
4、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机件损坏或失效需要更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更换,被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零部件应为设备原制造厂出品的原厂合格配件。乙方经努力仍无法采购到原厂配件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购其它品牌的同型号配件,但应保证该配件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不低于原厂配件。
5、甲方负责合同维修保养水泵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并跟踪维修记录。乙方负责做好保养工作书面记录,由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和甲方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保养工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型号和额定功率等技术参数、维护保养项目、本次维护保养时间、配件更换记录、使用建议等。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凭证。
6、乙方对维护保养的设备的使用性能负责,在维护保养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设备的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维保期间,乙方应对设备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作出评估,并进行恰当的预防性处理,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若故障隐患超出维护保养范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消除隐患建议。
7、由于乙方维保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若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本合同有关事项提出变更,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3、本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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